我一向以為,企業社會責任(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)比社會企業(social enterprise)更容易在香港普及,不是因為香港的私營企業家特別有良心,而是因為前者早已深藏於本地的普及價值觀,不難明白和接受;後者需要挑戰的卻是整套文化觀念。
私營企業履行社會責任,粗俗一點說,不過是「發財立品」,在我們的文化體系內總算有名有姓有頭有面,地位不輕,就算以陰謀論看待,最多也不過是博取好感、賺取宣傳而已,大家都會說很公平。但社會企業的概念卻近乎妙想天開﹕不求賺取最大利潤,注重社會目標,甚至強調可持續發展,幾乎違反了我城最耳熟能詳、彷彿天經地義的資本主義邏輯,恐怕也因此而惹來不少誤會和混淆 ── 做生意又唔賺錢,又話係生意唔係慈善,究竟想點?
據說,我城的社會企業都不喜歡承認自己是社會企業,倒不知道是他們太聰明敏感,還是我們太害怕改變對世界的認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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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及同期其他以〈社會企業〉為題的文章均刊於《明報》,「星期日生活」,2008 年 8 月 10 日。